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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Solutions
解决方案 / Solutions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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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8 - 20
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纲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为重点,以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治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为目的,全面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支撑保障。(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知识产权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励创新创业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创造能力更加突出,运用成效更加凸显,保护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服务更加高效,基础支撑更加夯实。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3%,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18%,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件,每万户市场主体有效注册商标量达到2100件(上述指标均为预期性指标),地理标志数量和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数量合理稳定增长。到2035年,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基本完备,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作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入人心,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强市基本建成。二、优化总体设计,完善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三)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推进综合性知识产权地方立法,适时修订《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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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8 - 05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深入实施《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现将《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2022年推进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代章)                       2022年7月13日    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2022年推进计划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深入实施《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明确2022年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制定本计划。一、完善知识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一)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1.推动《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开展《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动《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4.制定《重庆市高价值发明专利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4年)》。(市知识产权局负责)5.制定《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开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研究。(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一)加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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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7 - 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国知发保字〔2022〕27号,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为落实《方案》要求,有序推进示范创建工作,现启动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及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的主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地级以上城市(不含直辖市)或直辖市下属区(县)。(二)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有力,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相对健全且运行良好。(三)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资源保障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专业化水平较高,运转流畅。(四)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各类型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较为健全,知识产权代理监管水平较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较为健全。(五)区域内不存在以下否决情形:因知识产权侵权违法事件导致重大财政损失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未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群体侵权、恶意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违法行为。二、建设流程(一)地方申报。申报示范区建设的城市(地区)需对照遴选指标(附件1)制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说明本地区工作基础情况,参照示范区建设重点任务明确建设主体、建设规划、推进机制和支持政策等,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申报城市(地区)人民政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建设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申报表》(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3),以及说明本地区工作基础情况的证明材料。申报表和建设实施方案需提供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件,证明材料仅提供电子件,按顺序编号。以上材料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报送国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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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7 -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高校科学技术“十四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推动高校与企业强化创新合作,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共同组织开展“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简称“千校万企”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高校有组织科技创新体系,推动高校与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最大程度发挥高校作为基础研究主力军、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和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协同效应,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协同创新,着力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加快高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有力支撑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二、主要目标利用5年时间,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共性问题,新增布局30个左右关键核心技术集成攻关大平台和100个左右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推动建设一批校企创新联合体,开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优化整合,联合部署一批协同攻关任务,支持高校和企业探索协同创新的新机制、新模式,根据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实现与高校精准对接,开展不同形式的创新合作,突破一大批制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强化企业需求牵引和市场化导向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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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6 -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6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制定以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坚持目标引领、因地制宜、择优遴选、动态管理,高标准建设、高水平保护、高品质服务,建设一批示范区,探索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在重点地区初步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带动引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20个左右的城市(地区)完成建设工作,经评估认定为示范区,打造若干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示范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科学合理,知识产权保护生态良好,法治化水平较高,全链条保护运行顺畅,体制机制改革成效明显,公共服务效能不断提升,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能力进一步提升,国家安全利益得到有效维护,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三、重点任务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人民政府要对照示范区建设的目标要求,明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功能定位,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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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6 - 17
各有关单位:为推动知识产权高效运用,加强知识产权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机结合,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根据《重庆市知识产权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知发〔2022〕28号)文件精神,决定启动2021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和专利保险保费补助申报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申报条件1.重庆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企业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经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后发生的评估费用。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二)专利保险费申报条件1.重庆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企业向保险机构购买专利保险发生的专利保险保费。3.专利保险购买日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二、申报材料(一)评估费补助需报送的材料1.《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企业);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证;3.知识产权质押备案登记文件、评估报告、担保或保险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4.评估费、保险费划款凭证复印件(盖公司财务章)。(二)专利保险费补助需报送的材料1.《重庆市专利保险补助项目申报书》(企业);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三、有关要求(一)各申报单位应准确填报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二)请于2022年6月27日前,将申报材料双面打印(复印)并装订成册,报(寄)送至市知识产权局,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企业)          2.重庆市专利保险补助项目申报书(企业)                                     重庆市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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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6 -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更强的紧迫感、更高的主动性抢抓当前关键时间窗口,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速释放知识产权资金政策效应,稳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一)实施专利年费缴纳延期政策。对于专利年费(不含授权后首年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在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且享受我国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的专利权,将该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自动延长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不产生滞纳金。(二)推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资金迅速落地。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省份要加紧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第一时间提前开展项目征集储备,重点支持具有专利转化需求、符合相关项目支持条件、受疫情影响较大存在短期困难的市场主体,力争在中央财政资金下达一个月内启动项目实施。(三)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存量资金。有关地方要积极盘活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支持的知识产权运营相关项目资金,对于到期退出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及时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工作,重点向直接惠企纾困的支出方面倾斜,力争在2022年上半年应支尽支。尚有结转资金的第三批、第四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要切实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升使用绩效,直接惠企的项目要先行落地,在2022年底前将全部资金执行完毕。二、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效能,支撑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四)便利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和权利救济。继续执行好《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五零号),以便利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办理知识产权事务、减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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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6 - 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决策部署,分型分类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促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知识产权强企建设第一方阵,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决定在“十三五”期间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特别是2019年以来相关部署落实基础上,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组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申报、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测评(一)条件范围1. 申报条件。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含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2. 复核范围。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均须参加复核。(二)数字化测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参加申报和复核的企业在线填报注册信息,按照相应条件和范围初核通过后,统一进行数字化测评。为科学评价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绩效,提升工作便捷度和标准化水平,本次测评对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求,结合国际标准《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优化升级评价指标,采用数字化工具进行。二、推荐上报(一)申报推荐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对通过测评的申报企业开展评审,综合测评和评审情况,确定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将评审情况和推荐名单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个地方优势企业推荐名额最多不超过100家,示范企业按照分配名额推荐(见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推荐。(二)复核上报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通过测评的复核企业进行初核,初步确定通过复核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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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5 -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确保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我局组织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现将《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试点过程中如有突出问题、创新做法、典型经验等,请及时反馈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2年5月11日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创设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目前,《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审查规则尚在修订中。根据《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二三号),过渡期内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只收不审”,制度尚未正式运行。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充分发挥要素市场化配置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组织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做好政策、机制、平台、项目等各方面准备,特制定如下试点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本方案中的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是开展试点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试点省局)参照开放许可的理念和方式,促进专利“一对多”快速许可的工作举措。有别于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接收并公布声明的法定开放许可,试点省局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任务和要求,参照开放许可制度的基本理念、特征和环节,组织相关地市、企事业单位和服务平台开展试点工作,推动许可意愿和条件由专利权人事先明确、经试点省局公开发布的快速许可,力争达到激发供需、储备项目、探索经验和完善政策等多重效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奠定坚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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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5 - 10
近年来,全国海关紧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海关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促进方法创新、深化协同配合、优化服务,筑牢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防火墙”。2021年,全国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8.4万次,扣留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7.92万批、7180.28万件。“去年我们产品在海外单价提升超50%,海外市场进一步稳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反应机制功不可没。”广东安喀塞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木汉感慨地说,公司爆款产品一度在海外市场遭侵权销售量暴跌,公司第一时间联系海关寻找对策,拱北海关及时进行维权辅导,并采取措施开展调查取证和口岸执法协作。安喀塞斯公司对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感受并非特例。近年来,全国海关紧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海关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促进方法创新、深化协同配合、优化服务,筑牢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防火墙”。海关总署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8.4万次,扣留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7.92万批、7180.28万件。优化服务指导企业海外维权“如果这些侵权产品出口到国外,将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市场损失。”近日,深圳麦克韦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王鑫专程向深圳海关表达谢意。2021年初,深圳海关得知,产品出口至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麦克韦尔公司遭遇侵权,一些假冒产品以低价向海外倾销。对此,深圳海关建立点对点联系机制,了解企业侵权纠纷、维权难点等情况。同年7月,深圳海关接到公司上报侵权证据和线索后,迅速锁定涉嫌侵权企业,一周内查扣两家企业涉嫌侵权产品180余万件。同年10月,麦克韦尔公司根据深圳海关在边境保护中取得的关键证据,在海外对38家涉嫌侵权企业提请“337调查”并获得立案。这是首家中国企业在海外对涉嫌侵权企业发起调查。截至今年4月20日,已有17家被告公司签署同意函或和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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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5 - 07
北京时间5月5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下称海牙协定)在我国生效当日,共有49家中国企业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108件,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我国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58件,截至日内瓦时间下午5:30,由中国申请人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有50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的申请中,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世耳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等申请量居前。WIPO数据显示,向国际局直接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中国申请人中,Shenzhen Smoore Technology(深圳麦克韦尔科技有限公司)、Dreame Innovation Technology(追觅创新科技有限公司)、Shenzhen TCL Digital Technology(深圳TCL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量居前。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关注海牙体系的发展情况,积极推动我国加入海牙协定进程,为国内创新主体“走出去”提供更好服务。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符合海牙要求、方便用户使用、减少业务调整、衔接国际流程”的工作原则,积极推进审查标准、申请及审查流程、通知书以及系统需求等业务筹备,并与WIPO国际局就中国加入海牙协定的业务问题展开多轮磋商,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提交和审查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海牙体系为创新主体提供了一种简洁高效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程序,仅需使用一种语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使用一种货币、缴纳一组费用,即可在多个缔约方寻求外观设计保护,显著降低了企业在产品全球化布局过程中的外观设计注册成本,大幅提升注册效率。申请人在日后如有权利变更、续展等需求,也只需向WIPO国际局提交一份请求,即可在所有指定缔约国家/地区生效,极大方便了创新主体对外观设计权利的集中化管理。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有两种途径,申请人可以向WIPO国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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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4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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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4 -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八一号我国已于2022年2月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加入书,《海牙协定》将于2022年5月5日起对我国生效。为保障《海牙协定》的生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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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 - 12 - 15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打造重大科技成果诞生地和创新策源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及其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科技创新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战略导向;坚持大数据智能化主方向,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开放合作,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优化科技创新投入,完善科技创新服务,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重大科技项目布局;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完善科技创新发展考核制度,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监督体系。市、区县(自治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科技创新。第六条 本市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实行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项,重点奖励在本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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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日期: 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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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5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公 告
 第2号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保护、促进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合理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划,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专利事业发展需要的经费和投入,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环境建设,建立和完善专利发展评价指标,提升社会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完善有利于专利保护和促进的市场环境,健全政府与市场、社会的统筹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区、县专利管理部门在市专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工商、商务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在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公务员培训体系中纳入专利知识的内容,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专利课程,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营造专利保护和促进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对重大专利事件新闻报道和舆情进行收集、分析、通报。 

    第二章 专利保护 
    第九条 市专利管理、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的预防、查处、处理工作机制,重点预防假冒专利行为和群体性专利侵权行为,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第十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市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一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等生产工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二)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等生产工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消除影响,并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已经进入本市的,责令其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六)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 
    (七)制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专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执法协作工作平台,健全专利案件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第十三条 发生专利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在行政处理时向市专利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业协会及其他中介组织可以接受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委托进行调解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优先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专利纠纷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六)其他专利纠纷。 
    第十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协商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未能达成协议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合理运用专利制度,不得滥用专利权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大型零售企业应当与供货企业就专利保护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专利保护责任,预防假冒专利产品和专利侵权产品进入流通市场;专利产品的供货企业应当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就专利保护事项进行约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专利保护工作;参展方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的,应当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依法需要向海关部门申报的,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在展会期间,展会的主办方、承办方、参展方应当对专利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实施假冒专利、专利侵权违法行为的档案,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于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市设立专利举报投诉工作平台,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和区、县专利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对于举报查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当积极开展专利维权援助工作,重点援助、扶持困难人员和中小企业,实现维权援助的公益化、专业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市专利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当指导企业、行业协会建立专利海外援助机制,鼓励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应对海外专利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专利海外应急预案,指导会员建立海外专利保护制度。 

    第三章 专利促进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制定专利战略,加强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鼓励个人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二十四条 本市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完善以项目为载体、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依法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和实施专利。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评议制度,对使用大额政府财政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较大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进行专利评估和审议,防范专利纠纷隐患和市场风险,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具体评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专利预警制度,对重点区域、行业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竞争态势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发布、反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开展专利预警工作,支持行业协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专利预警方面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维护产业安全,提高企业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专利研究开发、实施和交易的服务体系,建设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各类专业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信息数据检索、加工和分析,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和利用,推动专利交易和专利运用。 
    第二十九条 本市设立专利奖,对在本市进行发明创造并实施,为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表彰奖励。 
    专利奖资金应当用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做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 
    第三十条 本市对在进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保护、专利预警等方面确需获得帮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通过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增加专利研究开发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实际成本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企业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列入成本。 
    第三十二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认定登记的,当事人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农业等相关部门建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认定的专利考核指标体系,并将认定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部门支持、奖励创新主体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企业将自主研究开发的专利产品、技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五条 申请本市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涉及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专利文献检索报告或者专利分析报告。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公布可以出具专利文献检索报告或者专利分析报告机构的推荐目录。 
    第三十六条 本市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地报告专利成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就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一)涉及专利成果的研发目标和验收标准。 
    (二)资金使用计划。属于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照计划和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在项目验收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专利权的权属及相关权益。未约定的,专利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专利的实施、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专利申请权及申请的合理期限。项目承担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不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申请专利,专利权被授予后,项目承担单位享有专利免费实施权。 
    (五)专利的实施运用计划及其期限。项目承担单位未依照约定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许可他人实施,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给予项目承担单位。 
    (六)专利维持的合理期限。 
    第三十七条 以专利出资方式设立企业的,专利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依法由出资各方约定。以专利作价出资的,应当出具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和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专利管理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评估: 
    (一)以专利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 
    (二)许可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专利权的; 
    (三)改制、上市、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等涉及专利的; 
    (四)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涉及专利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评估的。 
    第三十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做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奖金和报酬。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额、时间和方式等,由当事人依法约定。没有约定数额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确定: 
    (一)单位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不低于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净收入的20%; 
    (二)以专利权入股的,不低于股份或者股权收益的20%。 
    第四十条 本市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应当将发明人、设计人已经实施并取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相关专利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因素;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的实施、转让、许可做出实质贡献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价考核的重要因素。 
    第四十一条 对于具备实施条件、未能适时实施的单位拥有的专利,本市鼓励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与拥有专利权的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市鼓励开展专利领域的金融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业务,创新专利质权处置机制,建立质押贷款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拥有专利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境内外个人和机构开展以专利运用为目的的投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应当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专利产业化和商用化。 
    第四十三条 本市鼓励发展专利服务业,支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专利中介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专利中介服务市场,完善专利中介服务体系。 
    第四十四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商业贿赂手段招揽业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设立并在本市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情况向市专利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公示。 
    市专利管理部门建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披露违法行为信息。 
    第四十六条 本市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会员专利意识,规范会员行为,指导支持会员建立专利联盟和专利池,为会员提供专利信息咨询、预警、维权援助等服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促进产学研合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同一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可以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对涉及的产品以及设备、模具等生产工具予以没收。 
    第四十九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十条 负有专利保护和促进责任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保护和审查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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