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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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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8 - 20
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纲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为重点,以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治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为目的,全面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支撑保障。(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知识产权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励创新创业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创造能力更加突出,运用成效更加凸显,保护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服务更加高效,基础支撑更加夯实。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3%,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18%,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件,每万户市场主体有效注册商标量达到2100件(上述指标均为预期性指标),地理标志数量和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数量合理稳定增长。到2035年,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基本完备,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作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入人心,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强市基本建成。二、优化总体设计,完善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三)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推进综合性知识产权地方立法,适时修订《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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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8 - 05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深入实施《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现将《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2022年推进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代章)                       2022年7月13日    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2022年推进计划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深入实施《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明确2022年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制定本计划。一、完善知识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一)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1.推动《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开展《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动《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4.制定《重庆市高价值发明专利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4年)》。(市知识产权局负责)5.制定《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开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研究。(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一)加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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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7 - 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国知发保字〔2022〕27号,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为落实《方案》要求,有序推进示范创建工作,现启动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及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的主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地级以上城市(不含直辖市)或直辖市下属区(县)。(二)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有力,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相对健全且运行良好。(三)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资源保障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专业化水平较高,运转流畅。(四)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各类型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较为健全,知识产权代理监管水平较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较为健全。(五)区域内不存在以下否决情形:因知识产权侵权违法事件导致重大财政损失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未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群体侵权、恶意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违法行为。二、建设流程(一)地方申报。申报示范区建设的城市(地区)需对照遴选指标(附件1)制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说明本地区工作基础情况,参照示范区建设重点任务明确建设主体、建设规划、推进机制和支持政策等,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申报城市(地区)人民政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建设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申报表》(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3),以及说明本地区工作基础情况的证明材料。申报表和建设实施方案需提供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件,证明材料仅提供电子件,按顺序编号。以上材料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报送国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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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7 -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高校科学技术“十四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推动高校与企业强化创新合作,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共同组织开展“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简称“千校万企”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高校有组织科技创新体系,推动高校与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最大程度发挥高校作为基础研究主力军、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和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协同效应,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协同创新,着力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加快高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有力支撑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二、主要目标利用5年时间,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共性问题,新增布局30个左右关键核心技术集成攻关大平台和100个左右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推动建设一批校企创新联合体,开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优化整合,联合部署一批协同攻关任务,支持高校和企业探索协同创新的新机制、新模式,根据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实现与高校精准对接,开展不同形式的创新合作,突破一大批制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强化企业需求牵引和市场化导向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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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6 -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6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制定以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坚持目标引领、因地制宜、择优遴选、动态管理,高标准建设、高水平保护、高品质服务,建设一批示范区,探索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在重点地区初步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带动引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20个左右的城市(地区)完成建设工作,经评估认定为示范区,打造若干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示范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科学合理,知识产权保护生态良好,法治化水平较高,全链条保护运行顺畅,体制机制改革成效明显,公共服务效能不断提升,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能力进一步提升,国家安全利益得到有效维护,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三、重点任务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人民政府要对照示范区建设的目标要求,明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功能定位,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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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6 - 17
各有关单位:为推动知识产权高效运用,加强知识产权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机结合,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根据《重庆市知识产权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知发〔2022〕28号)文件精神,决定启动2021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和专利保险保费补助申报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申报条件1.重庆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企业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经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后发生的评估费用。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二)专利保险费申报条件1.重庆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企业向保险机构购买专利保险发生的专利保险保费。3.专利保险购买日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二、申报材料(一)评估费补助需报送的材料1.《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企业);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证;3.知识产权质押备案登记文件、评估报告、担保或保险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4.评估费、保险费划款凭证复印件(盖公司财务章)。(二)专利保险费补助需报送的材料1.《重庆市专利保险补助项目申报书》(企业);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三、有关要求(一)各申报单位应准确填报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二)请于2022年6月27日前,将申报材料双面打印(复印)并装订成册,报(寄)送至市知识产权局,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企业)          2.重庆市专利保险补助项目申报书(企业)                                     重庆市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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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6 -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更强的紧迫感、更高的主动性抢抓当前关键时间窗口,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速释放知识产权资金政策效应,稳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一)实施专利年费缴纳延期政策。对于专利年费(不含授权后首年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在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且享受我国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的专利权,将该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自动延长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不产生滞纳金。(二)推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资金迅速落地。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省份要加紧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第一时间提前开展项目征集储备,重点支持具有专利转化需求、符合相关项目支持条件、受疫情影响较大存在短期困难的市场主体,力争在中央财政资金下达一个月内启动项目实施。(三)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存量资金。有关地方要积极盘活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支持的知识产权运营相关项目资金,对于到期退出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及时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工作,重点向直接惠企纾困的支出方面倾斜,力争在2022年上半年应支尽支。尚有结转资金的第三批、第四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要切实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升使用绩效,直接惠企的项目要先行落地,在2022年底前将全部资金执行完毕。二、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效能,支撑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四)便利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和权利救济。继续执行好《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五零号),以便利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办理知识产权事务、减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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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6 - 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决策部署,分型分类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促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知识产权强企建设第一方阵,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决定在“十三五”期间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特别是2019年以来相关部署落实基础上,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组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申报、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测评(一)条件范围1. 申报条件。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含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2. 复核范围。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均须参加复核。(二)数字化测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参加申报和复核的企业在线填报注册信息,按照相应条件和范围初核通过后,统一进行数字化测评。为科学评价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绩效,提升工作便捷度和标准化水平,本次测评对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求,结合国际标准《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优化升级评价指标,采用数字化工具进行。二、推荐上报(一)申报推荐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对通过测评的申报企业开展评审,综合测评和评审情况,确定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将评审情况和推荐名单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个地方优势企业推荐名额最多不超过100家,示范企业按照分配名额推荐(见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推荐。(二)复核上报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通过测评的复核企业进行初核,初步确定通过复核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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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5 -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确保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我局组织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现将《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试点过程中如有突出问题、创新做法、典型经验等,请及时反馈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2年5月11日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创设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目前,《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审查规则尚在修订中。根据《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二三号),过渡期内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只收不审”,制度尚未正式运行。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充分发挥要素市场化配置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组织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做好政策、机制、平台、项目等各方面准备,特制定如下试点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本方案中的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是开展试点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试点省局)参照开放许可的理念和方式,促进专利“一对多”快速许可的工作举措。有别于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接收并公布声明的法定开放许可,试点省局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任务和要求,参照开放许可制度的基本理念、特征和环节,组织相关地市、企事业单位和服务平台开展试点工作,推动许可意愿和条件由专利权人事先明确、经试点省局公开发布的快速许可,力争达到激发供需、储备项目、探索经验和完善政策等多重效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奠定坚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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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5 - 10
近年来,全国海关紧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海关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促进方法创新、深化协同配合、优化服务,筑牢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防火墙”。2021年,全国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8.4万次,扣留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7.92万批、7180.28万件。“去年我们产品在海外单价提升超50%,海外市场进一步稳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反应机制功不可没。”广东安喀塞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木汉感慨地说,公司爆款产品一度在海外市场遭侵权销售量暴跌,公司第一时间联系海关寻找对策,拱北海关及时进行维权辅导,并采取措施开展调查取证和口岸执法协作。安喀塞斯公司对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感受并非特例。近年来,全国海关紧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海关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促进方法创新、深化协同配合、优化服务,筑牢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防火墙”。海关总署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8.4万次,扣留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7.92万批、7180.28万件。优化服务指导企业海外维权“如果这些侵权产品出口到国外,将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市场损失。”近日,深圳麦克韦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王鑫专程向深圳海关表达谢意。2021年初,深圳海关得知,产品出口至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麦克韦尔公司遭遇侵权,一些假冒产品以低价向海外倾销。对此,深圳海关建立点对点联系机制,了解企业侵权纠纷、维权难点等情况。同年7月,深圳海关接到公司上报侵权证据和线索后,迅速锁定涉嫌侵权企业,一周内查扣两家企业涉嫌侵权产品180余万件。同年10月,麦克韦尔公司根据深圳海关在边境保护中取得的关键证据,在海外对38家涉嫌侵权企业提请“337调查”并获得立案。这是首家中国企业在海外对涉嫌侵权企业发起调查。截至今年4月20日,已有17家被告公司签署同意函或和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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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5 - 07
北京时间5月5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下称海牙协定)在我国生效当日,共有49家中国企业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108件,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我国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58件,截至日内瓦时间下午5:30,由中国申请人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有50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的申请中,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世耳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等申请量居前。WIPO数据显示,向国际局直接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中国申请人中,Shenzhen Smoore Technology(深圳麦克韦尔科技有限公司)、Dreame Innovation Technology(追觅创新科技有限公司)、Shenzhen TCL Digital Technology(深圳TCL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量居前。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关注海牙体系的发展情况,积极推动我国加入海牙协定进程,为国内创新主体“走出去”提供更好服务。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符合海牙要求、方便用户使用、减少业务调整、衔接国际流程”的工作原则,积极推进审查标准、申请及审查流程、通知书以及系统需求等业务筹备,并与WIPO国际局就中国加入海牙协定的业务问题展开多轮磋商,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提交和审查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海牙体系为创新主体提供了一种简洁高效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程序,仅需使用一种语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使用一种货币、缴纳一组费用,即可在多个缔约方寻求外观设计保护,显著降低了企业在产品全球化布局过程中的外观设计注册成本,大幅提升注册效率。申请人在日后如有权利变更、续展等需求,也只需向WIPO国际局提交一份请求,即可在所有指定缔约国家/地区生效,极大方便了创新主体对外观设计权利的集中化管理。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有两种途径,申请人可以向WIPO国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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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4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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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4 -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八一号我国已于2022年2月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加入书,《海牙协定》将于2022年5月5日起对我国生效。为保障《海牙协定》的生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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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 - 12 - 15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打造重大科技成果诞生地和创新策源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及其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科技创新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战略导向;坚持大数据智能化主方向,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开放合作,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优化科技创新投入,完善科技创新服务,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重大科技项目布局;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完善科技创新发展考核制度,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监督体系。市、区县(自治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科技创新。第六条 本市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实行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项,重点奖励在本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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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日期: 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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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 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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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同日废止。

    局 长
                二○○三年六月六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同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三)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三)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附加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其他条件和程序,并将有关规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其办事机构应当接受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办事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该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时抄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其办事机构应当同时终止。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专利代理人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代理人订立聘用协议。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

  第二十条  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
  (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品行良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三)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四)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
  (五)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应提交该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
  (六)首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执业证的,应提交其实习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认为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颁发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辞退专利代理人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该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收回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出具解聘证明,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内,收回其全部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在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八条  未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四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年检

  第三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
  凡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当参加年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随其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配合参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

  第三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三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是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是否按照要求参加执业培训;
  (四)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专利代理机构自前次年检完毕以来的专利代理业务数量;
  (六)专利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七)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四)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五)财务报表;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第三十四条  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

  第三十五条  年检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注册证以及该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上加盖该年度年检合格的印章;年检不合格的,加盖年检不合格的印章。
  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完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之日起的10日内将年检情况总结和年检登记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年检结果送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社会公布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

  第三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年检中不予公开的内容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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