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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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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8 - 20
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纲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为重点,以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治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为目的,全面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支撑保障。(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知识产权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励创新创业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创造能力更加突出,运用成效更加凸显,保护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服务更加高效,基础支撑更加夯实。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3%,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18%,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件,每万户市场主体有效注册商标量达到2100件(上述指标均为预期性指标),地理标志数量和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数量合理稳定增长。到2035年,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基本完备,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作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入人心,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强市基本建成。二、优化总体设计,完善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三)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推进综合性知识产权地方立法,适时修订《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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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8 - 05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深入实施《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现将《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2022年推进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代章)                       2022年7月13日    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2022年推进计划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深入实施《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明确2022年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制定本计划。一、完善知识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一)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1.推动《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开展《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动《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4.制定《重庆市高价值发明专利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4年)》。(市知识产权局负责)5.制定《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开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研究。(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一)加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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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7 - 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国知发保字〔2022〕27号,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为落实《方案》要求,有序推进示范创建工作,现启动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及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的主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地级以上城市(不含直辖市)或直辖市下属区(县)。(二)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有力,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相对健全且运行良好。(三)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资源保障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专业化水平较高,运转流畅。(四)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各类型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较为健全,知识产权代理监管水平较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较为健全。(五)区域内不存在以下否决情形:因知识产权侵权违法事件导致重大财政损失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未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群体侵权、恶意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违法行为。二、建设流程(一)地方申报。申报示范区建设的城市(地区)需对照遴选指标(附件1)制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说明本地区工作基础情况,参照示范区建设重点任务明确建设主体、建设规划、推进机制和支持政策等,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申报城市(地区)人民政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建设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申报表》(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3),以及说明本地区工作基础情况的证明材料。申报表和建设实施方案需提供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件,证明材料仅提供电子件,按顺序编号。以上材料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报送国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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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7 -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高校科学技术“十四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推动高校与企业强化创新合作,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共同组织开展“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简称“千校万企”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高校有组织科技创新体系,推动高校与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最大程度发挥高校作为基础研究主力军、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和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协同效应,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协同创新,着力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加快高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有力支撑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二、主要目标利用5年时间,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共性问题,新增布局30个左右关键核心技术集成攻关大平台和100个左右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推动建设一批校企创新联合体,开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优化整合,联合部署一批协同攻关任务,支持高校和企业探索协同创新的新机制、新模式,根据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实现与高校精准对接,开展不同形式的创新合作,突破一大批制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强化企业需求牵引和市场化导向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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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6 -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6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制定以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坚持目标引领、因地制宜、择优遴选、动态管理,高标准建设、高水平保护、高品质服务,建设一批示范区,探索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在重点地区初步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带动引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20个左右的城市(地区)完成建设工作,经评估认定为示范区,打造若干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示范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科学合理,知识产权保护生态良好,法治化水平较高,全链条保护运行顺畅,体制机制改革成效明显,公共服务效能不断提升,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能力进一步提升,国家安全利益得到有效维护,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三、重点任务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人民政府要对照示范区建设的目标要求,明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功能定位,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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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6 - 17
各有关单位:为推动知识产权高效运用,加强知识产权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机结合,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根据《重庆市知识产权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知发〔2022〕28号)文件精神,决定启动2021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和专利保险保费补助申报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申报条件1.重庆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企业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经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后发生的评估费用。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二)专利保险费申报条件1.重庆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企业向保险机构购买专利保险发生的专利保险保费。3.专利保险购买日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二、申报材料(一)评估费补助需报送的材料1.《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企业);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证;3.知识产权质押备案登记文件、评估报告、担保或保险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4.评估费、保险费划款凭证复印件(盖公司财务章)。(二)专利保险费补助需报送的材料1.《重庆市专利保险补助项目申报书》(企业);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三、有关要求(一)各申报单位应准确填报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二)请于2022年6月27日前,将申报材料双面打印(复印)并装订成册,报(寄)送至市知识产权局,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企业)          2.重庆市专利保险补助项目申报书(企业)                                     重庆市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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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6 -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更强的紧迫感、更高的主动性抢抓当前关键时间窗口,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速释放知识产权资金政策效应,稳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一)实施专利年费缴纳延期政策。对于专利年费(不含授权后首年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在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且享受我国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的专利权,将该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自动延长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不产生滞纳金。(二)推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资金迅速落地。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省份要加紧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第一时间提前开展项目征集储备,重点支持具有专利转化需求、符合相关项目支持条件、受疫情影响较大存在短期困难的市场主体,力争在中央财政资金下达一个月内启动项目实施。(三)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存量资金。有关地方要积极盘活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支持的知识产权运营相关项目资金,对于到期退出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及时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工作,重点向直接惠企纾困的支出方面倾斜,力争在2022年上半年应支尽支。尚有结转资金的第三批、第四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要切实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升使用绩效,直接惠企的项目要先行落地,在2022年底前将全部资金执行完毕。二、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效能,支撑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四)便利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和权利救济。继续执行好《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五零号),以便利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办理知识产权事务、减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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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6 - 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决策部署,分型分类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促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知识产权强企建设第一方阵,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决定在“十三五”期间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特别是2019年以来相关部署落实基础上,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组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申报、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测评(一)条件范围1. 申报条件。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含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2. 复核范围。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均须参加复核。(二)数字化测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参加申报和复核的企业在线填报注册信息,按照相应条件和范围初核通过后,统一进行数字化测评。为科学评价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绩效,提升工作便捷度和标准化水平,本次测评对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求,结合国际标准《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优化升级评价指标,采用数字化工具进行。二、推荐上报(一)申报推荐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对通过测评的申报企业开展评审,综合测评和评审情况,确定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将评审情况和推荐名单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个地方优势企业推荐名额最多不超过100家,示范企业按照分配名额推荐(见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推荐。(二)复核上报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通过测评的复核企业进行初核,初步确定通过复核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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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5 -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确保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我局组织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现将《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试点过程中如有突出问题、创新做法、典型经验等,请及时反馈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2年5月11日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创设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目前,《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审查规则尚在修订中。根据《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二三号),过渡期内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只收不审”,制度尚未正式运行。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充分发挥要素市场化配置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组织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做好政策、机制、平台、项目等各方面准备,特制定如下试点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本方案中的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是开展试点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试点省局)参照开放许可的理念和方式,促进专利“一对多”快速许可的工作举措。有别于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接收并公布声明的法定开放许可,试点省局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任务和要求,参照开放许可制度的基本理念、特征和环节,组织相关地市、企事业单位和服务平台开展试点工作,推动许可意愿和条件由专利权人事先明确、经试点省局公开发布的快速许可,力争达到激发供需、储备项目、探索经验和完善政策等多重效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奠定坚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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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5 - 10
近年来,全国海关紧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海关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促进方法创新、深化协同配合、优化服务,筑牢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防火墙”。2021年,全国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8.4万次,扣留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7.92万批、7180.28万件。“去年我们产品在海外单价提升超50%,海外市场进一步稳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反应机制功不可没。”广东安喀塞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木汉感慨地说,公司爆款产品一度在海外市场遭侵权销售量暴跌,公司第一时间联系海关寻找对策,拱北海关及时进行维权辅导,并采取措施开展调查取证和口岸执法协作。安喀塞斯公司对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感受并非特例。近年来,全国海关紧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海关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促进方法创新、深化协同配合、优化服务,筑牢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防火墙”。海关总署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8.4万次,扣留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7.92万批、7180.28万件。优化服务指导企业海外维权“如果这些侵权产品出口到国外,将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市场损失。”近日,深圳麦克韦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王鑫专程向深圳海关表达谢意。2021年初,深圳海关得知,产品出口至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麦克韦尔公司遭遇侵权,一些假冒产品以低价向海外倾销。对此,深圳海关建立点对点联系机制,了解企业侵权纠纷、维权难点等情况。同年7月,深圳海关接到公司上报侵权证据和线索后,迅速锁定涉嫌侵权企业,一周内查扣两家企业涉嫌侵权产品180余万件。同年10月,麦克韦尔公司根据深圳海关在边境保护中取得的关键证据,在海外对38家涉嫌侵权企业提请“337调查”并获得立案。这是首家中国企业在海外对涉嫌侵权企业发起调查。截至今年4月20日,已有17家被告公司签署同意函或和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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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5 - 07
北京时间5月5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下称海牙协定)在我国生效当日,共有49家中国企业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108件,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我国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58件,截至日内瓦时间下午5:30,由中国申请人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有50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的申请中,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世耳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等申请量居前。WIPO数据显示,向国际局直接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中国申请人中,Shenzhen Smoore Technology(深圳麦克韦尔科技有限公司)、Dreame Innovation Technology(追觅创新科技有限公司)、Shenzhen TCL Digital Technology(深圳TCL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量居前。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关注海牙体系的发展情况,积极推动我国加入海牙协定进程,为国内创新主体“走出去”提供更好服务。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符合海牙要求、方便用户使用、减少业务调整、衔接国际流程”的工作原则,积极推进审查标准、申请及审查流程、通知书以及系统需求等业务筹备,并与WIPO国际局就中国加入海牙协定的业务问题展开多轮磋商,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提交和审查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海牙体系为创新主体提供了一种简洁高效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程序,仅需使用一种语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使用一种货币、缴纳一组费用,即可在多个缔约方寻求外观设计保护,显著降低了企业在产品全球化布局过程中的外观设计注册成本,大幅提升注册效率。申请人在日后如有权利变更、续展等需求,也只需向WIPO国际局提交一份请求,即可在所有指定缔约国家/地区生效,极大方便了创新主体对外观设计权利的集中化管理。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有两种途径,申请人可以向WIPO国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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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4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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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4 -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八一号我国已于2022年2月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加入书,《海牙协定》将于2022年5月5日起对我国生效。为保障《海牙协定》的生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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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 - 12 - 15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打造重大科技成果诞生地和创新策源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及其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科技创新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战略导向;坚持大数据智能化主方向,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开放合作,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优化科技创新投入,完善科技创新服务,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重大科技项目布局;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完善科技创新发展考核制度,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监督体系。市、区县(自治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科技创新。第六条 本市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实行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项,重点奖励在本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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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

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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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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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

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明确2021—2022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制定本计划。

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

1.推进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推进制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推进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论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一步修改研究论证。做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论证。(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2.推进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立法进程。(中央宣传部负责)

3.推进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4.推进《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管理条例》立法进程。(生态环境部负责)

5.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进程。(中医药局、卫生健康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6.推进修改《国防专利条例》。(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科工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7.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8.推进修改《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完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指南》。(农业农村部负责)

9.推进修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改革完善知识产权重大政策

10.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1.制定出台知识产权有关分项规划。(知识产权局负责)

12.制定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中央宣传部负责)

13.制定《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14.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负责)

15.扎实开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和发布工作。(统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16.制定出台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知识产权局、中科院、中国科协负责)

17.深化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优化央地合作会商机制,面向省、市、县、园区及企业、高校、科研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知识产权局负责)

18.探索推进外观设计制度改革。(知识产权局负责)

19.推动出台《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的措施》《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暂行规则》。(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完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

20.研究制定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央宣传部、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研究制定信息技术开源知识产权合规标准、开源社区代码贡献规则标准等,开展行业开源知识产权风险及合规问题研究,加强行业开源知识产权合规评估与培训。(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22.研究完善国有文艺院团、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优秀舞台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措施。加强数字文化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完善评价、权益分配和维护机制。(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负责)

23.加强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数字版权保护的融合创新研究。(广电总局负责)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4.全面总结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年试点工作成效和问题,加强对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的指导,研究完善知识产权上诉机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工作,探索建立涉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民行交叉案件协调办理机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25.制定《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26.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法治秩序。(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27.制定《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28.推广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29.制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和立案追诉标准,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公诉工作证据审查指引》。适时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0.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开展“昆仑”专项行动。(公安部负责)

(二)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31.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区域的专利、商标、版权执法力度,加强网络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2.依法办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请求。有序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健全跨部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强化驰名商标全链条保护,加大对知名品牌合法权益的保护。(知识产权局负责)

33.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仿冒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4.指导各地持续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园区、企业、指导站)建设,推动建立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5.制定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深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加强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6.加强著作权登记、集体管理等服务监管,深化对大型网站版权的重点监管。(中央宣传部负责)

37.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和冬奥会版权专项整治。(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

38.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加强“互联网+旅游”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线上线下维权机制,配合开展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市场知识产权执法行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39.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加大重点渠道、关键环节侵权打击力度,开展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龙腾行动”、寄递渠道知识产权保护“蓝网行动”、出口转运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净网行动”。加大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海关保护力度。发布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和典型案例。(海关总署负责)

40.研究出台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套牌侵权的指导意见,严厉打击种业领域侵权行为。(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41.修订《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发布2021中国林草知识产权和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年度报告。(林草局负责)

42.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持续打击违法寄递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行为。(邮政局负责)

(三)加强保护长效机制建设

43.研究制定2022—2023年度《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知识产权局负责)

44.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布局,2021年新建20家左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2022年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区域产业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45.启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知识产权局负责)

46.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推广实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标准。(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7.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细化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知识产权局负责)

48.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制度建设。评选发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和优秀案例。制定出台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推动知识产权鉴定标准的制定工作。进一步构建完善支撑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队伍体系,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培训师资队伍。(知识产权局负责)

49.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负责)

50.大力培育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对接渠道,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贸促会负责)

51.健全知识产权行政确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促进审查授权标准、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有机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宣传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52.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开展软件使用情况年度核查。重点开展教育、医疗等特定行业和民营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逐步扩大软件正版化核查内容与范围,进一步完善软件正版化考核机制,探索实施软件正版化激励举措,开展行业培训,提升企业软件正版化意识。(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3.完善部门间联合挂牌督办、督导检查、线索通报等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侵权假冒的追踪溯源和链条式治理。(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4.健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的管理。(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林草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5.开展生物遗传资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工作,推进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调查和编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6.依托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等,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的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研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57.加快推进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委员会建设。(贸促会负责)

58.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中心建设,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体系构建研究。(中医药局负责)

三、完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

(一)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59.优化“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指标,强化质量导向,制定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加强知识产权质量统计监测和反馈,推动地方全面取消对专利商标申请阶段的资助。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知识产权局负责)

60.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加强智能化审查技术应用,完善审查绿色通道,建立和完善专利、商标全流程审查质量管控机制。贯彻实施《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全面实施商标注册审签机制改革。(知识产权局负责)

61.深入落实《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中央企业加强高价值专利创造、保护和运用。(国资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62.推进林草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建设,加快测试指南制定进度,完善林草植物新品种现场审查专家库建设。(林草局负责)

(二)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运用

63.印发《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推进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推广实施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围绕重点领域实施一批专利导航项目。(知识产权局负责)

64.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推广国际标准化组织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65.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专利评估指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等国家标准制修订。(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66.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工作,全面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知识产权局负责)

67.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动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商标化,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推动开展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知识产权局负责)

68.启动实施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知识产权局、农业农村部负责)

69.深入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农业农村部、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0.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71.推动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和监管机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负责)

72.深入推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工作,贯彻落实高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文件,加强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开展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指导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中国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73.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全周期的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探索开展科技计划专利预警和导航服务,建设国家科技成果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完善技术合同认定和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科技部负责)

74.推动林草专利和优良植物新品种转化运用,加强林草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林草局负责)

75.推进中科院院属单位开展贯标工作,建立以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为核心的科技成果管理体系,实施知识产权规范管理的内审制度和外审制度。继续开展知识产权全流程服务与市场化运营工作。(中科院负责)

76.完成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试点工作,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

77.推进落实《促进国防工业科技成果民用转化的实施意见》,出台《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第七批)》。完善军贸出口、国际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国防科工局、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

78.加快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建设,在重点产业领域和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制定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机制政策,健全运营交易规则,加强运营平台监管,对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城市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财政部、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9.推进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单位创建和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试点工作。完善版权展会授权交易体系,建设专业性、专门化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贸易基地)。(中央宣传部负责)

80.推进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建设。(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负责)

81.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相关保险,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发适合知识产权的担保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新模式。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开展相关担保信息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共享互通,推进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统一查询。(中央宣传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2.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加强数据采集分析和披露利用。(知识产权局负责)

83.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修订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准则。落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财政部、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4.引导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央宣传部、财政部、证监会、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5.建设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和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

86.落实《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持续配合做好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知识产权评价工作,做好评价结果运用。(知识产权局负责)

87.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商标注册管理平台等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分层分类指导省级、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完成100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首期建设目标,推动开展第二期在华TISC建设。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实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覆盖。(知识产权局负责)

88.继续整合优化各类服务窗口,实现“一站式”服务。优化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和新一代地方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做好宣传推广,持续推进业务服务、政务服务和信息服务“一网通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受理大厅和受理窗口公共服务协调机制的作用,推进窗口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知识产权局负责)

89.提高公共服务的规范化、均等性水平,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版),进一步统筹发布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健全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全面实施知识产权业务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的协同推进力度,开展承诺事项事中事后抽查。推广应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数据规范》。(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负责)

90.加快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修订并发布《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完成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达到100家的目标。(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负责)

91.加大知识产权数据开放共享,扩大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开放范围,优化相关服务系统,提升用户体验度。推广应用《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利用指引》。(知识产权局负责)

92.推广应用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在重点技术领域开展专利技术导航。(国防科工局负责)

五、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人文社会环境

(一)大力倡导知识产权文化理念

93.组织办好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中国(无锡)国际设计博览会、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国际版权论坛等大型活动。(中央宣传部、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4.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和普法,深化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继续开展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5.依托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重点科普活动,开展知识产权科普工作,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科普资源建设。(科技部、中国科协负责)

(二)夯实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基础

96.推动论证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相关工作。(教育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97.制定全国知识产权专业能力提升培训计划。开发一批精品课程,利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扎实推进知识产权网络培训。开展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轮训。(知识产权局负责)

98.深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做好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99.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培养支持力度。在中央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中,注意了解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的成效。继续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干部知识产权培训工作。(中央组织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100.支持高校设置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实施一流专业和一流课程建设“双万计划”,打造一批知识产权“金专”“金课”,支持高校实施知识产权相关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通过“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岗位设置等引导鼓励知识产权理论创新。(教育部负责)

六、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101.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框架下的全球治理,深化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务实合作,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加强对外宣传,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开展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培训。(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2.继续推进《保护广播组织条约》《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约》等谈判进程,推动《马拉喀什条约》国内落实工作,加快推进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工作。(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司法部、商务部、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3.推动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章节和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继续推进中日韩、中国—挪威、中国—以色列等在谈自贸协定中知识产权议题谈判,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进程。(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林草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4.加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建设,强化海外知识产权信息供给服务,加大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力度。(知识产权局、贸促会负责)

105.强化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维权援助,探索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中央宣传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6.重点针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开展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研究建立针对相关国家的保护状况评估机制。持续推动重点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风险评价项目并定期发布报告,编制重点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发布重点国家年度知识产权相关诉讼调查报告及典型案例等。(知识产权局、商务部、贸促会负责)

107.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务实合作,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提供专利检索、审查和培训等多样化服务,推进信息和数据资源领域合作。视情召开“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商务部负责)

108.深度参与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中美欧日韩、中日韩、中蒙俄、中国—东盟等小多边知识产权合作,加强与各方政策和业务规则交流,支持产业界积极参与相关合作机制,主办好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和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会议。加强与欧盟、日本、俄罗斯等主要贸易伙伴的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强化知识产权审查业务合作,优化“专利审查高速路”国际合作网络。(商务部、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9.深入推进与各国执法部门、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等的多双边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和交流。建立海关跨境合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信息情报交换共享。(公安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110.实施我国自主数字版权保护与应急广播技术标准海外推广与应用项目,开展面向“一带一路”国家的技术标准宣传推广。(广电总局负责)

七、加强组织保障

111.制定《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研究建立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年度监测,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纳入相关工作评价。(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112.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知识产权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113.制定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林业和草原年度推进计划。(林草局负责)

114.编制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年度评价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115.强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的研究支撑。(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上述各项任务分工中,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列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为参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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