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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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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8 - 20
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纲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为重点,以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治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为目的,全面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支撑保障。(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知识产权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励创新创业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创造能力更加突出,运用成效更加凸显,保护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服务更加高效,基础支撑更加夯实。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3%,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7.18%,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件,每万户市场主体有效注册商标量达到2100件(上述指标均为预期性指标),地理标志数量和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数量合理稳定增长。到2035年,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基本完备,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作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入人心,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强市基本建成。二、优化总体设计,完善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三)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推进综合性知识产权地方立法,适时修订《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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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8 - 05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深入实施《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现将《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2022年推进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代章)                       2022年7月13日    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2022年推进计划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深入实施《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明确2022年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制定本计划。一、完善知识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一)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1.推动《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开展《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动《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4.制定《重庆市高价值发明专利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4年)》。(市知识产权局负责)5.制定《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开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研究。(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一)加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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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7 - 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国知发保字〔2022〕27号,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为落实《方案》要求,有序推进示范创建工作,现启动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及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的主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地级以上城市(不含直辖市)或直辖市下属区(县)。(二)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有力,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相对健全且运行良好。(三)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资源保障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专业化水平较高,运转流畅。(四)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各类型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较为健全,知识产权代理监管水平较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较为健全。(五)区域内不存在以下否决情形:因知识产权侵权违法事件导致重大财政损失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未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群体侵权、恶意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违法行为。二、建设流程(一)地方申报。申报示范区建设的城市(地区)需对照遴选指标(附件1)制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说明本地区工作基础情况,参照示范区建设重点任务明确建设主体、建设规划、推进机制和支持政策等,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申报城市(地区)人民政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建设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申报表》(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3),以及说明本地区工作基础情况的证明材料。申报表和建设实施方案需提供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件,证明材料仅提供电子件,按顺序编号。以上材料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报送国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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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7 - 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高校科学技术“十四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推动高校与企业强化创新合作,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共同组织开展“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简称“千校万企”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高校有组织科技创新体系,推动高校与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最大程度发挥高校作为基础研究主力军、重大科技突破策源地和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协同效应,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协同创新,着力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加快高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有力支撑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二、主要目标利用5年时间,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共性问题,新增布局30个左右关键核心技术集成攻关大平台和100个左右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推动建设一批校企创新联合体,开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优化整合,联合部署一批协同攻关任务,支持高校和企业探索协同创新的新机制、新模式,根据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实现与高校精准对接,开展不同形式的创新合作,突破一大批制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强化企业需求牵引和市场化导向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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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6 -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6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制定以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坚持目标引领、因地制宜、择优遴选、动态管理,高标准建设、高水平保护、高品质服务,建设一批示范区,探索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在重点地区初步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带动引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20个左右的城市(地区)完成建设工作,经评估认定为示范区,打造若干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示范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科学合理,知识产权保护生态良好,法治化水平较高,全链条保护运行顺畅,体制机制改革成效明显,公共服务效能不断提升,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能力进一步提升,国家安全利益得到有效维护,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三、重点任务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人民政府要对照示范区建设的目标要求,明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功能定位,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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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6 - 17
各有关单位:为推动知识产权高效运用,加强知识产权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机结合,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根据《重庆市知识产权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知发〔2022〕28号)文件精神,决定启动2021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和专利保险保费补助申报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申报条件1.重庆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企业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经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后发生的评估费用。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二)专利保险费申报条件1.重庆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企业向保险机构购买专利保险发生的专利保险保费。3.专利保险购买日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二、申报材料(一)评估费补助需报送的材料1.《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企业);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证;3.知识产权质押备案登记文件、评估报告、担保或保险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4.评估费、保险费划款凭证复印件(盖公司财务章)。(二)专利保险费补助需报送的材料1.《重庆市专利保险补助项目申报书》(企业);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三、有关要求(一)各申报单位应准确填报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二)请于2022年6月27日前,将申报材料双面打印(复印)并装订成册,报(寄)送至市知识产权局,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报书(企业)          2.重庆市专利保险补助项目申报书(企业)                                     重庆市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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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6 -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更强的紧迫感、更高的主动性抢抓当前关键时间窗口,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速释放知识产权资金政策效应,稳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一)实施专利年费缴纳延期政策。对于专利年费(不含授权后首年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在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且享受我国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的专利权,将该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自动延长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不产生滞纳金。(二)推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资金迅速落地。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省份要加紧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第一时间提前开展项目征集储备,重点支持具有专利转化需求、符合相关项目支持条件、受疫情影响较大存在短期困难的市场主体,力争在中央财政资金下达一个月内启动项目实施。(三)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存量资金。有关地方要积极盘活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支持的知识产权运营相关项目资金,对于到期退出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及时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工作,重点向直接惠企纾困的支出方面倾斜,力争在2022年上半年应支尽支。尚有结转资金的第三批、第四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要切实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升使用绩效,直接惠企的项目要先行落地,在2022年底前将全部资金执行完毕。二、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效能,支撑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四)便利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和权利救济。继续执行好《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五零号),以便利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办理知识产权事务、减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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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6 - 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决策部署,分型分类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促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知识产权强企建设第一方阵,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决定在“十三五”期间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特别是2019年以来相关部署落实基础上,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组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申报、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测评(一)条件范围1. 申报条件。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含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2. 复核范围。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均须参加复核。(二)数字化测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参加申报和复核的企业在线填报注册信息,按照相应条件和范围初核通过后,统一进行数字化测评。为科学评价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绩效,提升工作便捷度和标准化水平,本次测评对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求,结合国际标准《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优化升级评价指标,采用数字化工具进行。二、推荐上报(一)申报推荐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对通过测评的申报企业开展评审,综合测评和评审情况,确定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将评审情况和推荐名单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个地方优势企业推荐名额最多不超过100家,示范企业按照分配名额推荐(见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推荐。(二)复核上报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通过测评的复核企业进行初核,初步确定通过复核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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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5 -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确保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我局组织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现将《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试点过程中如有突出问题、创新做法、典型经验等,请及时反馈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2年5月11日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创设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目前,《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审查规则尚在修订中。根据《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二三号),过渡期内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只收不审”,制度尚未正式运行。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充分发挥要素市场化配置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组织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做好政策、机制、平台、项目等各方面准备,特制定如下试点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本方案中的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是开展试点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试点省局)参照开放许可的理念和方式,促进专利“一对多”快速许可的工作举措。有别于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接收并公布声明的法定开放许可,试点省局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任务和要求,参照开放许可制度的基本理念、特征和环节,组织相关地市、企事业单位和服务平台开展试点工作,推动许可意愿和条件由专利权人事先明确、经试点省局公开发布的快速许可,力争达到激发供需、储备项目、探索经验和完善政策等多重效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奠定坚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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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5 - 10
近年来,全国海关紧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海关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促进方法创新、深化协同配合、优化服务,筑牢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防火墙”。2021年,全国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8.4万次,扣留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7.92万批、7180.28万件。“去年我们产品在海外单价提升超50%,海外市场进一步稳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反应机制功不可没。”广东安喀塞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木汉感慨地说,公司爆款产品一度在海外市场遭侵权销售量暴跌,公司第一时间联系海关寻找对策,拱北海关及时进行维权辅导,并采取措施开展调查取证和口岸执法协作。安喀塞斯公司对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感受并非特例。近年来,全国海关紧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海关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促进方法创新、深化协同配合、优化服务,筑牢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防火墙”。海关总署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8.4万次,扣留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7.92万批、7180.28万件。优化服务指导企业海外维权“如果这些侵权产品出口到国外,将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市场损失。”近日,深圳麦克韦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王鑫专程向深圳海关表达谢意。2021年初,深圳海关得知,产品出口至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麦克韦尔公司遭遇侵权,一些假冒产品以低价向海外倾销。对此,深圳海关建立点对点联系机制,了解企业侵权纠纷、维权难点等情况。同年7月,深圳海关接到公司上报侵权证据和线索后,迅速锁定涉嫌侵权企业,一周内查扣两家企业涉嫌侵权产品180余万件。同年10月,麦克韦尔公司根据深圳海关在边境保护中取得的关键证据,在海外对38家涉嫌侵权企业提请“337调查”并获得立案。这是首家中国企业在海外对涉嫌侵权企业发起调查。截至今年4月20日,已有17家被告公司签署同意函或和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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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5 - 07
北京时间5月5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下称海牙协定)在我国生效当日,共有49家中国企业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108件,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我国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58件,截至日内瓦时间下午5:30,由中国申请人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有50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的申请中,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世耳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等申请量居前。WIPO数据显示,向国际局直接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中国申请人中,Shenzhen Smoore Technology(深圳麦克韦尔科技有限公司)、Dreame Innovation Technology(追觅创新科技有限公司)、Shenzhen TCL Digital Technology(深圳TCL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量居前。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关注海牙体系的发展情况,积极推动我国加入海牙协定进程,为国内创新主体“走出去”提供更好服务。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符合海牙要求、方便用户使用、减少业务调整、衔接国际流程”的工作原则,积极推进审查标准、申请及审查流程、通知书以及系统需求等业务筹备,并与WIPO国际局就中国加入海牙协定的业务问题展开多轮磋商,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提交和审查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海牙体系为创新主体提供了一种简洁高效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程序,仅需使用一种语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使用一种货币、缴纳一组费用,即可在多个缔约方寻求外观设计保护,显著降低了企业在产品全球化布局过程中的外观设计注册成本,大幅提升注册效率。申请人在日后如有权利变更、续展等需求,也只需向WIPO国际局提交一份请求,即可在所有指定缔约国家/地区生效,极大方便了创新主体对外观设计权利的集中化管理。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有两种途径,申请人可以向WIPO国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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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4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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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 - 04 - 23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八一号我国已于2022年2月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加入书,《海牙协定》将于2022年5月5日起对我国生效。为保障《海牙协定》的生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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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 - 12 - 15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打造重大科技成果诞生地和创新策源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及其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科技创新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战略导向;坚持大数据智能化主方向,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开放合作,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优化科技创新投入,完善科技创新服务,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重大科技项目布局;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完善科技创新发展考核制度,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工作的考核。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监督体系。市、区县(自治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科技创新。第六条 本市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实行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项,重点奖励在本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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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日期: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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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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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7

国知发服字〔202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31日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承担或者主导开展的,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主要环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知识产权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服务产品、信息公共服务、数据开放共享、便利化政务服务、政策业务咨询等基础性服务的授益性行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基础是公共服务体系,载体是公共服务机构和基础设施,内容是提供政策保障以及免费或低成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目标是围绕知识产权全链条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助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效能,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有力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取得的成就。

“十三五”时期,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全链条服务、服务全链条”为理念,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公共服务供给,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中央到地方的公共服务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各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立体化、多层级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公共服务骨干节点覆盖率持续提升,91%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商标信息服务,27%的地级市设立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主渠道作用日益凸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建成51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为创新主体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建设60家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为高校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服务。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不断提高,基础数据开放力度、信息利用意识和能力持续提升,向全社会开放专利基础数据34种、商标基本信息5100多万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立项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上线运行,提供各类知识产权业务办理、信息查询、数据下载等一站式服务,初步实现“一网通办”。部署新一代地方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进一步提升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信息公共服务能力。

(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面临的形势。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科技创新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日益迫切。随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在促进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底层支撑,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中具有并发挥着基础性、保障性作用。然而,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尚不完备,服务产品趋同、服务资源分散、基础设施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的矛盾依然突出。因此,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顶层设计,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助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已成为现实而紧迫的客观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立足中国国情,以历史思维和国际化视野,深刻理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各个环节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规律,以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持续满足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创新需要和发展要求,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信息服务供给可及性和便利化为重点,以满足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需求、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为根本目的,推动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

(四)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增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责,强化公共财政保障。充分集聚社会资源力量,支持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平等、有效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活动,形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合力。

系统协同,均等可及。坚持全国一盘棋,强化系统观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整体推进,统筹协调发挥中央、地方和社会各界的资源优势。加大向中西部地区、中小微企业倾斜力度,推动城乡区域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均等享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与产品。

需求导向,服务规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深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深度、广度和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运行体制机制,统一公共服务规范标准,创新公共服务方式,丰富公共服务内容,加大新技术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问题导向,提升效能。围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开放共享和平台互联互通,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升服务效能。

(五)发展目标。

到2025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便民利民、公共服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更加智慧便捷、公共服务供给更加丰富多元、公共服务发展基础更加牢固坚实。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便民利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布局和运行更加高效合理,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实现全覆盖,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超过50%,支撑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显著。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享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可及性显著提高。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更加智慧便捷。依托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全国范围内实现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信息资源关联共享。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网络安全保障更加有力。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更加丰富多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参与主体更加多元,服务产品种类更加丰富,服务方式更加多样,服务对象更加精准,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更加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清晰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规范。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以及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实现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应开放尽开放,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显著提升。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基础更加牢固坚实。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基础理论研究更加深入系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策保障愈加有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更加旺盛。各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组织机构进一步强化,形成一支规模大、结构优、素质高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专业人才队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主要指标

指标

2020年

2025年

累计增加值

属性

1.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

91

100

9

预期性

2.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

27

50

23

预期性

3.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家)

51

200

149

预期性

4.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家)

60

150

90

预期性

5.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家)

0

200

200

预期性

三、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六)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

加强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建设。提升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在促进辖区内重点产业创新能力提升方面,提供均等可及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开展特色化公共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级市和县(市、区)通过自建、联建、共建等形式建立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统一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公益培训等服务。(公共服务司牵头,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公共服务网点布局。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布局整体设计,形成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专利代办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为重要网点,以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商标品牌指导站等为一般网点的立体化布局。引导各级各类公共服务网点深入挖掘并利用好资源优势,突出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公共服务司牵头,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国际合作司、初审流程部、文献部、商标局、出版社、报社、信息中心、培训中心、研究中心、检索咨询中心、研究会、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运行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分级分类指导。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分级分类指导措施,健全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经验交流、服务协作和成果共享机制,统筹推动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内容有效衔接,形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合力。充分发挥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地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支撑作用。发挥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特色化、差异化服务,有力支撑科技创新。指导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等机构,发挥服务区域创新型经济发展和促进区域品牌发展作用。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等机构开展公共服务。支持一般网点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基础性服务。强化知识产权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等各类业务窗口的知识产权政策宣传、业务咨询等公共服务功能。(公共服务司牵头,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国际合作司、初审流程部、文献部、商标局、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协调发展。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和区域发展差异,协调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区域协同工作机制,鼓励并推动地方共建共享差异化、特色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助推区域创新发展。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为重点,加大资源配置支持力度,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开展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在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以中心城市为核心,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流动,优化区域内资源配置,强化对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建立跨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协同协作机制,加强区域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引导建立区域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合作和帮扶机制,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公共服务司牵头,战略规划司、运用促进司、港澳台办公室、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国际化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数据的国际标准制定,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开展知识产权数据领域合作与共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机制,持续完善风险预警应急体系,加大海外知识产权信息供给力度,发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作用,为企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指导服务,切实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完善国际展会知识产权服务机制,为参展企业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咨询宣传服务。(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国际合作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可及性。

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家重点产业,推动知识产权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持续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创新创业主体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布局。围绕国家实验室、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重点研究领域,以及国际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主导产业,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资源供给,充分激发其创新动能。鼓励有能力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结合区域需求、聚焦特色优势产业,提供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公共服务司牵头,战略规划司、运用促进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加强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供咨询服务、业务指导。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需求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提升知识产权维权能力。创新公共服务模式,鼓励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发拓展与中小微企业创新相匹配的低成本、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公共服务司牵头,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中西部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互联网+公共服务”,创新服务模式,开发定制化产品,进一步提升中西部地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获取公共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及性。积极发展在线课堂、线上知识产权图书馆等,推进线上线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共同发展、深度融合、开放应用。支持高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对接基层和中西部地区,扩大优质资源辐射范围,助力乡村振兴。(公共服务司牵头,文献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智慧便捷的知识产权信息化设施建设

(九)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审查系统的智能化建设。更好发挥专利审查和检索智能化升级系统作用,加强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智能审查、智能检索、智能分类、远程审查保障、非正常申请监控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审查管理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持续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加快推进商标注册与管理平台建设,通过图形识别、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智能化审查水平,持续缩短商标确权时限,提升商标审查审理质量和效率。(条法司、公共服务司、审业部、自动化部、商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建设。依托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强化算力统筹和智能调度。加大知识产权数据的集成力度,汇聚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国际交换数据和部委共享数据,实现与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等领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加强知识产权数据的挖掘分析利用,以应用为导向建设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基于大数据的信息决策支持。(公共服务司牵头,自动化部、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信息运用的智能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功能设计和运行管理模式创新,对接国家统一政务服务平台,为政府机构、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供一站式智能查询检索、数据开放、法律法规库、教育培训等服务,推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政务服务和信息服务“一网通办”。支持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或低成本开放共享有关服务产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建设地方特色化、差异化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投入产出社会效益最大化。推进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资源互联、数据共享。(公共服务司牵头,自动化部、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打通知识产权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壁垒。统筹推进专利审查相关系统、商标注册与管理平台、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互联互通,消除“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加大现有各信息系统的整合、优化、改造、升级力度,提供规范化的应用接口和数据接口,促进提升信息化工作整体效能,改善用户体验。统筹规划知识产权业务网络架构,优化信息基础设施方案,完善网络和安全配置策略,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为各类知识产权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提供网络支撑。(公共服务司牵头,保护司、自动化部、商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知识产权云平台兼容建设和融合对接。统筹制定知识产权云平台建设标准,提升各类业务云平台软硬件架构的兼容性。整合公共服务类云平台和信息系统资源,促进基础设施融合、数据融合和应用融合,提升信息化整体效能。统筹规范知识产权生产系统云平台的对外接口,在保障业务安全的基础上,优化对外提供数据信息的能力。加强云平台计算能力和存储能力,增强可扩展性和可移植性。(公共服务司牵头,自动化部、商标局、各直属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化运维保障能力。加强运维管理,扩大集中监控范围,提高网络和应用系统关键节点的安全预警、问题分析和故障定位能力,重点保障审查系统、公共服务类系统稳定运行。优化运维流程,提高问题响应解决效率,完善运维服务的评估和反馈机制,提升整体运维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应用环境和业务需求的联动反应,提高业务服务中断的主动预警和快速恢复能力。提升数据容灾备份能力,实现分级备份,完善系统容灾,提高信息系统与应用数据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公共服务司、自动化部、商标局、各直属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网络安全建设。

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统筹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规划设计,避免重复投资和分散建设。健全完善网络安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层层压实各级责任,全面提升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效能。全面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密码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网络、信息系统和重要数据的安全防护,有效防范化解网络安全风险挑战。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加大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人才和资金保障力度。(公共服务司牵头,自动化部、商标局、各直属单位、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网络安全风险研判、安全监管、防控协同机制。构建全局统一的网络安全监测系统,推动监测数据汇集共享。有序推进网络系统分区分域优化改造,从结构层面消除网络系统根源性安全隐患。切实加强网络安全技术防护,强化安全检查、监测预警、攻防演练、信息通报、应急响应等工作,不断提高网络安全专业化、集约化保障能力。加强对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防护,确保其技术、产品、服务和供应链安全。积极推进国产密码技术和产品应用,提升使用密码技术保障网络与数据安全的水平。(公共服务司牵头,自动化部、商标局、各直属单位、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丰富多元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

(十二)优化拓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

扩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推动形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有机统一体,理顺政府和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关系,突出政府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中的主体主导地位,充分发挥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承上启下的节点作用和示范带动作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各类科技与创新园区、各行业社团组织等社会化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实现公共服务内容多样化、渠道多元化、效能最大化。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协调发展,鼓励支持市场化服务机构在提供高端化、专业化、个性化知识产权服务的同时,提供免费或者低成本的公益性服务,加快形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的叠加效应。鼓励地方整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建设智能化和便利化的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大厅,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线上线下协同服务、集中供给。(公共服务司牵头,运用促进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的主动供给。建立内容完整、标准规范、动态更新、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知识产权基础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形成数据共建、共享、共用工作格局。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科技、工信、商务、教育、公安、法院、海关、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横向数据联动共享,形成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数据互联共享工作格局。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以确保数据安全为前提,通过开放数据集、提供数据接口等多种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应开放尽开放。完善知识产权基础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责任清单制度。(公共服务司牵头,审业部、复审无效部、初审流程部、文献部、自动化部、商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加强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开发、加工、利用。支持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基础数据信息深度加工利用。鼓励专业化机构深化对知识产权数据的挖掘分析,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的社会贡献度。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知识产权数据开发领域的应用。推进知识产权数据合规体系建设,加强数据资源分级分类管理和安全管理,处理好数据开放与数据隐私保护的关系,加强个人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建立完善数据资源质量评估机制,提升数据质量和标准化程度。规范知识产权数据交易市场,实现知识产权数据要素流动和高效配置。(公共服务司牵头,运用促进司、审业部、复审无效部、文献部、自动化部、商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发公共服务产品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以应用为导向,开发一批分层分类应用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编制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年度发展报告。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围绕知识产权密集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等重点产业和关键核心技术,建设多种类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并向全国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号对外”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咨询服务水平。聚焦创新创业主体需求,持续扩大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业务范围。加强“好差评”制度建设,线上线下全面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汇集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智南针网等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技能培训,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公共服务司牵头,保护司、文献部、商标局、报社、培训中心、检索咨询中心、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规范。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服务事项,规范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限。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紧贴社会需求,适应社会发展,适时调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内容。鼓励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重要网点在共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公布个性化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基础数据标准规范。推动基础数据供给标准化、利用规范化,推广应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数据规范》,促进知识产权基础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基础数据采集、标引、存储、传输、管理、应用等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打通数据共享交换标准规范方面的瓶颈。及时响应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修订完善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数据规范。(公共服务司负责)

(十四)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 

拓展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渠道。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结合地方、行业特色和发展需求,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畅通信息利用“最后一公里”,充分发挥信息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的联通和支撑作用。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和重要网点,根据不同领域服务对象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利用能力提升促进工作。(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创新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方式。探索“互联网+”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新模式,开发各类传播应用工具。运用数字技术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手段、模式和理念创新。利用国际国内相关媒体和新媒体手段,扩大传播利用范围,提高信息传播利用效率,构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新格局。(公共服务司牵头,办公室、文献部、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能力。推广应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利用指引》《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服务能力提升指南》《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服务产品和服务指引》等规范指引,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分层分类指导公共服务机构积极开展信息传播利用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升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利用能力。鼓励支持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风险预警等信息传播利用专题研究和成果发布。推进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助力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升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水平。(公共服务司牵头,保护司、文献部、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巩固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基础

(十五)营造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良好发展环境。

深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理念。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支持编制出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典型案例等理论及实务读物,提升强化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理论素养和实务能力。举办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深入挖掘和对接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需求。(公共服务司牵头,办公室、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成果宣传。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宣传志愿者队伍,深入重点园区、龙头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宣传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支持移动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移动宣传渠道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储备和传播优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成果资源。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题宣教活动。加强对外知识产权文化交流与合作,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办公室、公共服务司、国际合作司、报社、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评价。健全公共服务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健全以效能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组织开展实施效果评价。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监测,加强需求信息的整理、归纳和分析,呼应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满意度测评。(公共服务司负责)

(十六)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和政策保障。

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分级分类培养力度,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宽覆盖的培训网络。不断壮大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科技与创新园区、行业协会及社团组织等服务网点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健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常态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培训机制。(公共服务司、人事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策保障。加强与财政、科技、税务等相关政策的协同,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高质量创新发展提供政策指引和路径遵循。推动地方制定出台各类公共服务政策,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量和能力提升,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作为推动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重要抓手。(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实施保障

(十七)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

加强网络安全顶层设计,明确信息化建设发展路径,整合、优化、升级全局网络和信息化系统,充分发挥网络安全保驾护航、信息化建设赋能增效的保障促进作用。(公共服务司牵头,办公室、战略规划司、保护司、运用促进司、自动化部、商标局、出版社、信息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坚持党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规划制定部门要统筹协调有关任务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和进度要求。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分解任务、细化举措、压实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进度节点,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规划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公共服务司牵头,局各部门单位、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政策协同保障。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强化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强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的政策和资源支持,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公共服务司牵头,局各部门单位、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实施监测评估。

规划制定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总结评估。各地、各部门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制订应对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积极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公共服务司牵头,局各部门单位、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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